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办文办会程序中做好“五公开”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办文办会程序中做好“五公开”的
通 知
商政办〔2017〕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商办〔2017〕4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一)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印发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成文日期后另起一行空2字处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字样。
(三)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各单位要确保公文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方式对外公开供群众查阅。凡是属于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各单位做好登记建档备查。
(四)各单位要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积极探索政府会议开放制度,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民生事项的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部门会议,以及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采取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和新媒体直播等方式向社会直播或录播。
(二)不断拓展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渠道。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当商市人大、市政协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也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方、人民团体等代表列席。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拓展政府网站的民意征集、网民留言办理等互动功能,积极利用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加强政务在线访谈、“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广播电视问政、领导信箱、政府开放日等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政策解读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联合发文部门做好配合工作。部门起草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解读重点为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坚持政策文件制定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部门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以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将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政府办公室,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实行退文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在办文办会工作程序中落实“五公开”的相关制度,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商丘市政务会议开放办法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商丘市政务会议开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商办〔2017〕4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会议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市政府部门、相关单位组织召开的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会议。本办法所称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市民代表、新闻媒体等。
第三条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利益相关方参加,听取并吸纳相关意见和建议,依法涉及保密的除外。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就本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题座谈,征求意见建议,依法涉及保密的除外。
第五条 政务会议向社会开放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预告,预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议题、开放方式及公众参与方式等。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应当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在会议召开24小时前向会议承办单位报名,并提供本人身份、职业、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会议承办单位应根据报名情况从中遴选确定参会人员,并负责通知其本人按时参会。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人数根据政务会议的规模和议题确定,一般建议最少3名,最多15名,自行承担交通、食宿、通信等费用。因故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享有发言权,对会议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九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应当在会议开始前15分钟进入会场,在指定席位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资料带离会场。
第十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可在会议讨论环节申请发言,提出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也可在会后2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属于市政府召集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并转送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属于市级部门、相关单位召集的会议,由承办会议单位负责整理并办理落实。责任单位要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利益相关方。
第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根据市政府政务会议开放需要,设立并完善必要的预告栏目和网络报名系统,为公众参与市政府重要会议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务会议开放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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