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MB1649039M-2021-00017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局 |
生效日期: | 2021-03-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流程 |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并联审批项目法律依据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二、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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