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MB1649039M-2022-0000008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6-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 睢县红军加油站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422L******420X |
案件名称 | 睢县红军加油站 未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商 )应急罚〔2022〕3004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6月30日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事由 | 未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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