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MB1649039M-2021-0000006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 睢县公路石化加油站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422MA45BK3A3N |
案件名称 | 睢县公路石化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商)应急罚〔2021〕1001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1月21日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0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睢县公路石化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3、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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