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解读
近日,我市修订后形成《商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救助应急预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灾害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较以前发生明显变化,现行预案在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之处,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理念,进一步提高救灾应急响应效率,更好满足受灾群众救助之需。
在全球气候异常的大背景下,近年来商丘市自然灾害过程呈现极端天气增多、灾害形式多样、灾情损失严重等一些新的特点,为适应新时代救灾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中的重要指引性作用,市应急局牵头对2017年出台的《商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创新设立救灾工作组,优化应急响应机制措施,加强响应协同衔接,进一步健全了全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救助应急预案》主要围绕优化响应启动指标、细化灾情信息报告、明确市减灾委员会组织协调作用、完善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具体响应措施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共分八个部分。一是总则,明确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二是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市减灾委员会、救灾工作组和专家委员会相关职责。三是灾害救助准备,明确相关部门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和做好灾害救助准备具体措施。四是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明确灾情信息报告和灾情信息发布具体要求。五是市级应急响应,明确四个等级响应级别启动条件和调整条件、启动程序、响应措施和响应终止。六是灾后救助,明确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相关要求。七是保障措施,明确资金物资、通信信息、装备设施、人力资源、社会动员、科技、宣传培训等保障措施。八是附则,明确名词术语、责任奖惩、预案管理、实施时间。
三、《救助应急预案》成立那些工作组?具体如何开展工作?
当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市减灾委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四、《救助应急预案》对灾情信息报送时限作了那些规定?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于重大以上突发灾害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报后30分钟内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
五、《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共几级是如何分级的?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级为最低级,一级为最高级。根据一次灾害过程中的死亡或失踪人口数量、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数量、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六、省市县《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是如何衔接的?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触发省级时,在省防减救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触发市级时,相关县(市、区)要在市减灾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要与市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
七、相关名称解释
(一)自然灾害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二)灾情预警
本预案所称灾情预警主要指根据气象、水利、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三)救灾物资
本预案所称救灾物资,主要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四)自然灾害灾情包括那些?
本预案所称灾情指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所有经济财产损失等。
(五)自然灾害救助中奖励与责任有哪些?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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